广告投放中慎用的违禁词汇总一
随着2016年新广告法的正式贯彻实施,广告法影响行业之广泛,处罚整治力度之强大,被人们称为“史上最严广告法法案”。其中,新闻媒体报道作为一项为人熟知的重要媒体宣传行业,也必然在新广告法的制约范围内。
根据新华社发布的《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违禁词(第一批)》规定,媒体报道中的违禁词主要涉及了五方面内容,分别是社会生活类的违禁词,法律类的违禁词,民族宗教类的违禁词,涉及我国领土、主权和港澳台的违禁词以及国际关系类的违禁词。
违禁词主要分为以下五类:
1.社会生活类
2.法律类
3.民族宗教类
4.涉及我国领土、主权和港澳台类敏感问题
5.国际关系类
社会生活类:
1.对报道有身体伤疾的人士时的规定:
不使用“残废人”、“独眼龙”、“瞎子”、“聋子”、“傻子”、“呆子”、“弱智”等蔑称,
而应使用“残疾人”、“盲人”、“聋人”、“智力障碍者”等词语。
2.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、商品时的规定:
不使用“最佳”、“最好”、“最著名”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极限词词语。
3.医药行业报道时的规定:
不得含有“疗效最佳”、“根治”、“安全预防”、“安全无副作用”等夸大效果的违禁词词语,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“药到病除”、“无效退款”、“保险公司保险”、“最新技术”、“最高技术”、“最先进制法”、“药之王”、“国家级新药”等极限词词语。
4.对文艺界报道时的规定:
不使用“影帝”、“影后”、“巨星”、“天王”等词语,一般可使用“文艺界人士”或“著名演员”、“著名艺术家”等。
5.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时的规定:
不使用“亲自”等形容词。
6.作为国家通讯社,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“哇噻”、“妈的”等俚语、脏话、黑话等。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,均应用括号加注,表明其内涵。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“SB”、“TMD”、“NB”等,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